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15〕44号)要求,现我校开展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点击查看)。
2.申请对象:我校在职在编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3.专业要求: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二、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10月26日—11月6日(每个工作日的8:00—18: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中国教师资格网不开放)。
2.学校审核认定截止时间:11月13日。
三、报名方式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注册并提交申请信息,按照提示完成网上报名。(提示:系统中,认定机构为“内蒙古教育厅”;现场确认点为“内蒙古师范大学”)
四、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报生成,A4纸双面打印),需本人签字。表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由学院院长填写并签字、盖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意见”无需填写。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网报下载),由所在学院党总支填写鉴定、盖章。
3.红底或蓝底免冠二寸照片3张(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另交),所用照片必须与网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6.师范类专业:除博士学位人员外,其他申请者须提供师范类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一份。其中,对于后期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7.非师范类专业:提交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两年内体检合格表原件一份;
9.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普通话水平应当达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除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外,母语非汉语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蒙古语授课的教师普通话水平暂不作要求。
五、请各学院(部)及时通知本单位教师,将申请材料于11月13日前报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地点:田楼718,电话:4392566)。
人事处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