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在内蒙古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应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共同加强对校园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园内活动的校外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校门及出入人员车辆管理
第四条 门卫执勤人员在岗位上应精神饱满、着装整齐,以严谨、文明、热情的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校门管理。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校门管理制度,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管理。
第六条 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包括在特殊时期或平时抽查),社会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并经登记后方能进校门。
第七条 机动车辆应按指定路线及规定出入校门,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内蒙古师范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指挥,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第八条 严禁非法营运车、出租车、农用车等进入校园。未经允许,噪音大的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三章 校园商业网点管理
第九条 凡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学校的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条 校园商业网点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安全检查由保卫处负责,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方应主动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所属各商业店铺须在指定的地点持证合法经营,不得出店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得出售学校禁止的物品、未经卫生许可的熟食品和加工熟食,并符合消防等安全规定。对存在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严格限制校园内的临时性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确因需要在校园进行临时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保卫处申报审批,并交纳校园管理费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一切小商小贩在校园内流动叫卖。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人员,保卫处有权没收其物品,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经营卡拉OK、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厅、网吧等。
第四章 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学校运动场、音乐厅、广场、体育馆以及食堂、教室等场地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集会、报告、讲座等大型室内外公共群体活动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开展,并要切实做好安保和消防等工作。
第十六条 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本校园1000人以上、跨学院500人以上及跨校性的各项活动。校工会、团委、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体育学院、公共体育教研部等单位的常规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我校举办大型活动,且活动人数超过500人的,须经学校同意,并经公安部门审批,在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不足500人的,须经学校同意,保卫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各项大型活动的组织者,须提前3天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内容、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主办、承办方负责人姓名,并填写《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保卫处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将许可与否的审批意见通知组织者。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办、承办单位或组织者应与保卫处共同研究制定安保和消防安全方案,并负责落实和实施,必要时,保卫处应派人员参与、指导活动的安保工作。
第二十条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举办活动的,将视为校园内违规、违法活动,保卫处有权制止、取缔,并追究举办单位领导人及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同意的大型活动,有关场地管理单位不得租借所需场地。
第二十二条 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活动及场地的安保工作。应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并制定详细的安保和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明确措施和职责,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严密组织,确保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章 校园其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告示、通知、启示、海报、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并应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保卫处批准。对于散发或张贴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宣传品等当事者,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必要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电视墙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等设备的,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保卫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全校师生员工对上述行为均有权利制止,并立即通知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校园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保护校园整洁美观、文明卫生的环境。对于损坏公共设施的,一经发现,要照价赔偿,性质恶劣的送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不得携犬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