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工作人员的纪律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洁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和教辅工勤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未按规定执行学校请、销假;
(二)上班期间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炒股、网上购物、看娱乐视频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串岗、闲谈、办私事、干私活;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推诿、消极应付及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
(五)工作日早上、中午及值班时间饮酒;
(六)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和各种会议;
(七)以各种名义或借口,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打着领导旗号,向有关干部和单位打招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纪律;
(九)用公款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旅游、娱乐消费、健身活动和大吃大喝;
(十)公车私驾私用,夜间和节假日公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
(十一)出入不健康歌舞厅、夜总会、发廊、桑拿等娱乐场所。
(十二)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三)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十四)参与黄、赌、毒活动;
(十五)其他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言行。
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上课期间随意离开教室或做与授课无关的活动;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和各种会议;
(三)打着领导或专家旗号,向有关干部和单位打招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纪律;
(四)以各种名义或借口,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刁难学生或以粗暴方式对待学生;
(六)出入不健康歌舞厅、夜总会、发廊、桑拿等娱乐场所;
(七)考试、评卷和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八)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
(九)参与黄、赌、毒活动;
(十)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学生或家长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其他谋利行为;
(十一)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十二)其他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言行。
三、监督检查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任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审计处、党办、校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作风建设督查小组,既要明查,也要暗访,既要开展常规性检查,也要进行突击检查,确保学校工作作风真正落到实处。
四、责任追究
(一)追究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行政人员、教辅工勤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抓好本单位的作风建设工作,承担起作风建设的领导责任;单位有严重违反工作作风行为的,要追究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处罚形式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职处理;涉嫌违犯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违纪违法言行,应当承担违纪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五、本规定由纪委监审处、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