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1.对迟到(规定时间外)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2.携带不得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警告处分;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在考场或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者,按已交卷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8.将考试禁止带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9.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发生争吵或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他言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攻击谩骂监考教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12.对自己的试卷管理不严,给作弊者造成可乘之机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给予以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2.课桌上写有该门课程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4.在考试期间,用手势、口头等方式告诉他人答案或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查阅试题答案者,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5.传、接考场禁止携带的物品、纸条或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者,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者,给予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8.考试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作弊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9.监考人员上报其作弊行为后,有对监考人员进行无理取闹、辱骂甚至打击报复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陪同他人考试者和被陪者视为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11.组织他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考试结束后,若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13.对其他作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