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教师守则
1.努力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并承担作为社会成员的道义责任,不断钻研咨询业务,努力提高咨询业务水平。
2.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注意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
3.来访者的任何资料、案例只在本中心存档,不得泄露于他人。必须承担保守来访者秘密的责任。
4.咨询业务只能在职业范围内进行,和来访者及相关人员不得有个人关系。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的报酬或礼物,不得满足来访者超越咨询范围的要求。
5.尊重其他咨询教师的权利和技术,注意相互协作,不得妨碍其他同事的业务工作。
6.使用心理检查和测量时须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强制,不得滥用检查结果。
7.应做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案例研究不得有损来访者利益。
8.在公开说明咨询知识和专业意见时不得夸张,特别是在商业性宣传和广告时,应对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
9.咨询工作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
10.咨询教师要注意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11.咨询教师应充分理解本守则,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