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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9-06-26

 校发[2008]4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校  学生工作  奖学金  评选办法  通知         

抄  送:学校领导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29日印

(共印10份)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

2.各学院相应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1.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本科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评选年度素质测评各项成绩排名不低于班级前5%,有补考或重修的学生不得参评;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奖学金名额按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四、评选程序

1.名额分配。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到各学院。

2.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评选细则,评选细则中须包含国家奖学金的名额、评选办法、参评资格、申请、初选、推荐等内容,评选办法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告。

3.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4.学院评选。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最后根据公示结果填写《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并报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

5.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审查。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6.学校审定、公示。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7.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

五、评选要求

1.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

3.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应的荣誉称号,但只能获得其中金额较高的奖学金。

4.在申报国家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其它事宜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2.各学院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