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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规定》

2016-09-21

内蒙古师范大学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创建校园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的管理机构。凡在校园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应对所属人员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道路安全意识。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校园内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按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畅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损交通标志和交通路障等道路交通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的道路上试车或练车,禁止教练车在校园道路上从事教练活动。

第八条  学校举办重要活动或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时,保卫处可根据需要对相关区域、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两证一牌”,即驾驶证、行驶证、号牌。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禁止驶入校园。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凭证(卡)出入校园。学校机动车辆、校内职工(学生)和家属车辆凭保卫处办理的通行证(卡)出入;来校公务、访友的机动车辆,经门卫核查并登记后出入。

关于办理通行证(卡)的规定,由保卫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大型施工和运输车辆进出校园时,要由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引领,严禁辗压广场、人行道地面和损坏校园内设施。

第十三条  机动车携带学校公用物品出校门时应出具相关单位的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携带贵重物品的须有相关部门人员引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禁止在校园主干道(划有停车位除外)及禁停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严禁鸣笛。

第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管理

第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应靠道路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且需确保车闸、车铃等安全有效。严禁在道路上曲线穿插、追逐戏闹等。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应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点的,应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位置。

第十九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穿道路应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应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保卫处可视其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没收占道物资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损毁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应承担被损毁物品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可协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查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超速行驶、乱鸣笛、乱停乱放等现象,保卫处应对其进行规劝和警告。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保卫处交警中队可贴罚单录像,并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其进行罚款、扣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