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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4-08-28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内师党发〔2014〕19号)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要紧密联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以优良的作风引领校风、促进教风、带动学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自治区、学校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要求,重点是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项具体要求”和学校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各项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校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学校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二)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加强工作作风情况;
  (三)强化理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情况;
  (四)明确岗位职责,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情况;
  (五)遵守廉洁自律,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情况;
  (六)加强作风建设情况,尤其是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和建章立制情况;
  (七)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自查自纠。将贯彻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针对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各项制度,严格日常管理监督。
  (二)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采取问卷调査、满意度测评、访谈座谈等形式,定期开展集中检查,对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效果进行评价。针对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三)明查暗访。明查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通过听、看、查、问等形式,着重检查作风建设各项禁止性规定的落实情况。暗访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暗访人员、时间、地点随机确定,重点围绕反对“四风”等作风建设禁止性规定,对有关单位、办公场所和个人工作作风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
  (四)专项治理。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相关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应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治理的内容、对象和方法步骤。通过专项治理,集中纠正和解决作风建设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
  (五)信访受理。认真受理和办理来电、来信、来访、网络投诉等举报反映的作风方面的问题,对违纪线索实行专门登记、专人管理、及时办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问题处理
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免职处理;涉嫌违犯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违纪违法言行,应当承担违纪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